日前,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接群众投诉,反映一食品加工厂存在污染周边环境行为,根据群众投诉线索,浏阳分局立即前往该食品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厂利用软管将沉淀池废水抽排至未硬化的土坑内,分局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抽排至土坑内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严重超标。同时,发现该厂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该厂生产废水应当收集至容积约100立方米的三级沉淀池处理,随后由罐车托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该厂为节约成本,擅自利用软管抽排至厂后方山坡自行挖建的一容积约为40立方的土坑内,土坑未进行硬化和防渗处理。经现场采样检测,土坑内废水中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值,确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项目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中的“其他屠宰”项目要求,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的肉类加工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万吨以下的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该厂年熏制肉制品20多吨,且生产废水经收集外运处置,另外熏制工序采用房间熏制,并未设置锅炉和窑炉,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该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浏阳分局要求该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五)中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进行裁量,最终对该食品加工厂利用软管将沉淀池废水抽至未采取硬化防渗土坑排放水污染物和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为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陆佰玖拾元(¥415690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行政拘留5天。
浏阳分局始终高度重视执法监测工作,执法行动必配备监测力量,每次进企业都对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进行全面监测,不仅注重查看现场情况,也查看各类生态环境相关手续,力求每次进企业都是“全面体检”。同时,与公安部门保持通力合作三亿体育官网,及时移送相关环境违法线索,切实守护生态环境安全。